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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私了并隐瞒 保险公司是否仍享有代位求偿权?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马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邹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辆右前部损坏,电动自行车损坏,马某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马某与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次日,马某与邹某手写《说明》称:“马某与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方协商处理,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费用,互不追究,各自负责。”后邹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邹某车辆修理费6万多元。邹某将赔偿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表示没有放弃向马某索赔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万多元。

  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说明》的签署是否表明邹某放弃对马某请求赔偿的权利。邹某称《说明》签署的目的系其与马某相互赔付后,互不追责。法院认为,该《说明》签署于交通事故发生次日,马某与邹某当时均未获得任何赔付,未体现出双方在获得赔付后产生的责任与费用互不追究的含义。且邹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过该《说明》,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保险合同向邹某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被保险人隐瞒该《说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向第三者马某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保险公司要求马某赔偿3万元多的诉讼请求。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行“私了”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向保险人隐瞒,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做出的赔偿,不得代位向第三者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律后果,本案讨论的是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隐瞒其向第三者做出放弃赔偿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问题。

  首先,应探讨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被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向第三者主张赔偿。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为债权,保险人获得的代位求偿权是否能够成就,需要着重审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享有债权。其次,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放弃请求赔偿权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在保险人未赔偿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了放弃赔偿的《说明》,并对保险人隐瞒,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则无权依据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最后,被保险人应返还已获得的赔付金额。被保险人放弃赔偿的损失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已经获得保险赔偿的,需返还给保险人。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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