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我的“关键词”丨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
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持证上岗!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意见发布

发布时间:2024-11-13  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医保局网站  字体大小[ ]

   近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明确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要求。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建设,是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也是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必要举措。近日,国家医保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6年,国家开始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过8年探索,到2023年底,试点地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达8080家,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照护人员超30万人,累计为超过235万人提供服务,大大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的照护压力和经济负担。随着长期护理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长期护理服务力量薄弱、专业化素质不高、职业吸引力不足、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逐渐显现,亟待加强制度建设。2024年2月,国家医保局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首次明确长期照护师职业标准,为加快培养培训大量高素质的长期护理从业人员、推动长期照护职业发展走上快车道打下良好基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长期照护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构建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长期照护师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实践,因此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印发了《实施意见》,这标志着长期照护师职业等级认定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在不久的将来就将会有一批长期照护师持证上岗,为参保失能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聚焦解决长期护理服务对象和长期护理从业人员急难愁盼问题,加快推进以岗位使用为导向的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注重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明确做好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关要求。

  首先,明确总体要求,坚持需求导向,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作为提高长期护理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长护待遇享受权益、助推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明确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和管理责任。其次,细化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合理确定等级认定机构、规范认定程序、常态化开展认定、提高等级认定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等,明确了做好等级认定的机构、人员、机制支撑。最后,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推广等方面对抓好工作落实提出要求。

  三、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是如何确定的?

  考虑到长期照护师提供的长护服务具有明确指向,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和基金运行安全密切相关,《实施意见》明确由省级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足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际,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公共实训基地、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资源,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程序做好备案管理,备案后的单位将成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原则上,各省备案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不超过3家。

  四、如何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实施意见》提出,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相关要求,对照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容,分类分级做好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的认定考核工作。要将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统一开发的长期照护师培训教材及考试题库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通过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方式,围绕职业道德、基础知识、生活照护、基础护理、应急处置、功能维护、对症护理、心理照护等方面开展考核,并对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依托实训基地、长期护理服务机构等培训场所,定期组织已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长期照护师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技能轮训。(来源:国家医保局网站) 

中国医药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