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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推行书面听取律师意见制度 严格公正执法

发布时间:2009-06-2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威远县院公诉部门针对目前检察工作与律师执业的现状,采取以下措施,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取得了良好效果。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求承办案件人员严格按照刑诉法有关规定,解决先入为主,对律师提供情况置之不理、不闻不问等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的态度和现象,规定承办人员审查起诉案件,应当通过当面或者书面形式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录附卷。对不能当面听取意见的,应向律师发出听取律师意见通知书。对于律师申请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承办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以减少诉累为目的   试行电话查询制度
  该院公诉部门在实践中本着减少诉累,减少律师常常抱怨的人难找等问题,试行电话查询制度。要求办案人员对待涉及本院所办案件的律师来查询或者办理有关手续时,要主动将办案人员以及科室负责人的办公电话提供给律师,利于联系。同时,在严格保密制度的前提下,规定律师已经提交委托书并登记的,除可以当面查询外,还可以电话查询。
                              推行当日办理制度 防止推诿扯皮现象
  该院公诉部门对于前来办理有关手续、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律师,要求尽力做到专人专案接待,便于律师了解案情。规定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有关技术类、鉴定类卷宗材料的,接待人员受理后应当日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同时,为避免办案人员临时工作与律师前来时间的冲突,要求及时告知,提醒律师查阅技术类、鉴定类卷宗材料可提前预约。 
                              严格执行限期答复制度 保障当事人权益
  我院公诉部门还设置了律师阅卷专用房间,确定专人负责律师接待工作,提供饮用水,为律师阅卷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律师阅卷室设置了律师意见簿,并公布投诉电话,方便律师对公诉工作提出意见。对于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提交书面申请的,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同时,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对检察环节已聘请律师的予以说明,以便法院了解被告人聘请律师情况,及时与律师进行联系,确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

    以上制度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获得了律师的普遍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陈双 宋裕梅)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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